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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高管不服从工作安排被炒获赔98万?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如何处理?
来源:中国财投网     时间:2023年04月12日09:18:12

4月9日报道,1995年,梁某进入福州某公司工作,先后任文员、副经理、分公司经理等职,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为19260元。2020年7月至9月,梁某某与其主管就“业绩改善”进行邮件沟通,要求其制定多项改善计划,多次回复后,上级仍要求其“再回复”,梁某某称公司和领导对其采取小人之心。9月27日,因主管未批复销售奖励奖,梁某发送邮件称主管想违法逼迫其离职,并抄送多名员工。

公司以“对上级主管进行人身攻击”、“人为制造矛盾、无中生有”等对其作出书面警告,随后梁某被解雇。梁某愤怒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赔偿其98万余元。经审理,其诉求得到支持,但公司不服,2次提起诉讼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,公司未证明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,最终判决公司赔偿梁某98万余元。

规章制度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联系主要来源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,该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实际操作中,很多用人单位在其员工守则中会有类似“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”的内容,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,同时认为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,无需支付赔偿金。

首先,从程序上说,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。其次,从内容上看应合法、符合常理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,也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该标准亦应在客观、公正的框架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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